关于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万嘉颐园B组团6#、7#楼主体及室外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编制情况的审查公告
二○○八年 第7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万嘉颐园B组团6#、7#楼主体及室外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经审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编制的总体情况如下:
1、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基本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该工程存档资料较全面,包括审核报告、决算书、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计算底稿等,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
3、该工程咨询合同订立按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7〕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单项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提交时逐项结算。
该审核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 该审核报告的审核依据第二条执行定额中缺少“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安徽省单位估价表”。
(2)该审核报告签证部分第16和78项缺少项目名称。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