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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08-11-11 14:10:33 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在近年来市场环境复杂、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大的情况下,市造价站下发了马造计(2007)02号和马造[2008]6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投资为主体工程造价管理,保证政府公共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特制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管理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材料价格的调整 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时,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范围:钢材。 2、幅度:材料价格发生±5%的变动时,予以调整; 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承包方承担,幅度以外的调增部分由发包方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3、依据: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价格确定材料价格变动的幅度。 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仍按马造计(2007)02号文规定执行。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可按实调整,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确定结算价;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原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其增减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材料价格的调整按上一条执行。 三、其他 1、招标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调整后方可备案; 2、其他投资性质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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