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2007〕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编委《关于同意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7〕164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同意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更名的批复〉的通知》(建人〔2007〕254号)精神,“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现更名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时启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新印章,原“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二枚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章模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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