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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施行建设工程保修制
2008-8-26 16:35:01 点击次数:
在8月1日正式施行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要求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至少两年。
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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