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造价[2008]9号
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8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人工单价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装饰:52.53元/工日)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其人工(省发布的人工单价减35.05元/工日)、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根据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钢材、水泥其材料价格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应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四、现行的土建、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日工资标准为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标准为35.05~70元/工日。取费基础为35.05元/工日。
五、检验试验费是指按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具有出厂合格证)、构件和建筑物进行的一般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检验试验费应包括在材料费中,如发包人供应材料,其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