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以上各项规费在投标报价时按以下标准执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0.11%、工程定额测定费0.1%、养老保险费2.99%、失业保险费0.19%、医疗保险费0.4%、工伤保险费0.22%、住房公积金0.43%、工程排污费0.06%、生育保险费0.13%、计费基础均为税前工程造价—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
七、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确定标准发布实施。
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类工程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按照附表规定执行。
十、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方式,即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
1、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增加的风险费用。风险范围以外的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采用可调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应明确可调价格调整因素所包含的内容。
十一、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二、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十三、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