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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慈湖河二期道路(九华路~印山路)工程”审核报告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2007-11-19 9:49:07      点击次数:

关于对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慈湖河二期道路(九华路~印山路)工程”审核报告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七年  第1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慈湖河二期道路(九华路~印山路)工程的审核报告”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慈湖河二期道路(九华路~印山路)工程位于马鞍山市区东部,南起九华路,北至印山路,全长1126.723米,道路红线40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沿线铺设雨污水管。该工程包含由滁州市政公司等十四家施工单位分别完成的慈湖河二期道路一标段、道路二标段、临时施工用电、临时施工用水、道路清淤清表、标线、交叉口信号灯过路管、路灯箱变、路灯、佳山小学厕所及围墙、挡土墙、供电入地、指挥部活动房、沥青砼路面、施工便道等全部工程内容。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由万萍编制,无审定人员,编制于二00六年十月。经审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总的编制情况如下:

1、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基本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该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编制内容符合我省的现行规定。

3、该工程存档资料较全面,包括审核报告、决算书、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协调会的会议纪要等,但装订次序较混乱。

虽然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规定,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1) 该审核报告缺少审定人员。

(2) 清淤清表分项中签证6#的“1-359  填土碾压”子目的定额基价应为“2273.34元/1000m3”,不应是“82628.88元/1000m3”,若为工程内容变换也应在定额序号后加注“换”。(咨询企业的答复是该基价包含毛石材料价格)

(3) 沥青砼路面工程中未见施工单位的送审资料,且道路工程中所含的沥青砼路面5%的总包服务费应从沥青砼路面决算中予以扣除。(咨询企业的答复是沥青砼路面资料已送审计局;甲方同意该总包服务费从工程总价中支付,不从沥青砼路面决算中扣除)

(4) 施工用水工程中“水表DN50”的定额子目中已包含DN50阀门一个,不应再重复计取。

(5)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1〕120号文件的规定,此审核项目应按工程造价的1.4‰~1.6‰收取基本审核服务费并按核减额和核增额的4%收取咨询服务费,该工程合同订立以核减额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无基本审核服务费,收费下浮比例较高。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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