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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涂县姑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一项最高限价编制情况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2007-11-19 9:59:27      点击次数:

关于当涂县姑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一项

最高限价编制情况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七年  第8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当涂县姑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当涂县五星小学教学楼工程”最高限价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当涂县五星小学教学楼工程位于姑孰镇,砖混结构,砖条形基础,瓦屋面,普通装饰,建筑面积1310.8平方米。该最高限价由造价员蒋小银、吴开凤编制,造价工程师孙达人审核,编制于二00七年二月。经审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总的编制情况审查意见如下:

1、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编制程序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最高限价的编制方法、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的安徽省相关定额的规定。

3、该工程资料的归档较全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

4、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1〕120号文件的规定,此项目应按工程造价的3.8~4.2‰(不含钢筋抽样分析)收取咨询服务费,该工程合同订立以2.5‰(不含钢筋抽样分析)计取咨询服务费,下浮37.5%。

存在问题如下:

(1)建筑工程第25和28项“板厚10cm9cm的平板”应套用“04-070平板10cm以内、04-072每增减1cm”子目,不应套用“04-071平板10cm以上”子目。

(2) 建筑工程第59项“垂直运输费”子目应套用“07-084卷扬机施工教学,其它结构,檐高20m以内”,不应套用“07-078卷扬机施工住宅,其它结构,檐高20m以内”。

(3) 安装工程中缺少脚手架费用。

(4) 该最高限价只有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印章,缺少编审本人的签字。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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