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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兴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审核报告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2007-11-19 10:02:08      点击次数:

关于马鞍山兴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审核报告

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七年  第9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马鞍山兴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马鞍山市花山路1#住宅楼工程的审核报告”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马鞍山市花山路1#住宅楼工程座落在马鞍山市花山路西侧,共六层带半地下室和跃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7076平方米由马鞍山群厦设计事务所设计,当涂姑孰监理公司监理,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由造价工程师周兴编制,无审定人员,编制于二00七年二月。经审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总的编制情况审查意见如下:

1、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基本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该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编制内容基本符合安徽省的现行规定。

3、该工程存档资料较全面,包括审核报告、决算书、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招标文件、编标口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计算稿等。

4、该工程咨询合同订立按工程造价的1.8‰收取基本审核服务费并按核减额的4%收取咨询服务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1〕120号文件的规定,此审核项目应按工程造价的1.8‰~2.3‰收取基本审核服务费并按核减额和核增额的5%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较合理。

存在问题如下:

(1) 该审核报告只盖有审核报告编制人造价工程师周兴的执业章,缺少周兴个人的签字及审核报告的审定人员。

(2) 该审核报告的审定表中“审减率%”这栏中的数值填列错误。

(3) 该审核报告审定表中送审金额与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金额不一致。送审金额中增加了“补充结算:110423元”,且增加的补充结算未见送审资料。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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