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鞍山兴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审核报告
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七年 第10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马鞍山兴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采石港河道疏浚工程的审核报告”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马鞍山市地方海事局采石港河道疏浚工程由杂货码头、九华码头、3#码头、1#码头等分项疏浚组成,由安徽省机械疏浚工程公司承建。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由造价工程师李国祥编制,无审定人员,编制于二00七年三月。经审查,该工程标底总的编制情况审查意见如下:
1、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基本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该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编制内容基本符合安徽省的现行规定。
存在问题如下:
(1) 该工程缺少咨询合同。
(2) 该审核报告只盖有审核报告编制人造价工程师李国祥的执业章,缺少李国祥个人的签字及审核报告的审定人员。
(3) 该审核报告缺少报告中注明的附件“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调整表”。
(4) 该工程存档资料中包括审核报告、工程费用结算表、竣工验收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测量合同、施工监理合同,但缺少施工合同。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