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康乐广场2#、3#楼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七年 第11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康乐广场2#、3#楼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康乐广场2#、3#楼工程位于马鞍山康乐广场南侧,是六层砖混结构民用住宅,建筑面积7704平方米。该工程由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由石厚兴编制,造价工程师汪家发、胡阿庆审核,编制于二00七年一月。经审查,该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编制的总体情况如下:
1、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基本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该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编制内容符合该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3、该工程存档资料较齐全,包括审核报告、决算书、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现场签证等,但缺少计算底稿。
虽然该审核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规定,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1) 该工程缺少咨询合同。(咨询企业的答复是此项目为多项工程共用一个总合同,故单独存档,上次未提供,现在补充提供。)
(2) 审核报告的第三条“审核依据”中执行的定额应增加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3) 审核报告的编制人石厚兴没有盖执业专用章,审核人汪家发、胡阿庆只盖有造价工程师的印章,缺少编审本人的签字。
(4) 设计变更及签证(土建)中第12项“扣除原蓝图部分2m以内砖带形基础(M7.5)”子目,扣除的单价为“1927.6元/10m3”,而原蓝图部分该子目的单价为“1908.56元/10m3”,二者单价不统一。且其它基础变更部分子目均存在此问题。
(5) 审核报告中套用1999年《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子目应执行该定额相应的费率以人工费计取综合管理费,不应统一执行土建综合费率以直接费计取综合管理费。
(6) 水电安装部分中缺少第六册和第十一册的脚手架搭拆费。(咨询企业的答复是该子目在甲方初审时被扣除。)
(7) 2#楼水电安装(蓝图部分)中缺少“1KV以下交流供电系统调试”子目。(咨询企业的答复是该子目在甲方初审时被扣除。)
(8) 设计变更及签证(水电)中零星点工单价是“25.84元/工日”。根据本工程使用的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的规定:零星点工单价应是“22.3元/工日”,其综合管理费为20%。
(9) 水电安装(蓝图部分)中“洗涤盆安装 单嘴”子目中已包含水龙头的安装及材料费,不应再重复套用“水龙头安装”子目。
(10) 设计变更及签证(水电)中套用土建定额的雨水管部分应执行土建综合费率以直接费计取综合管理费,不应统一执行安装工程的费率以人工费计取综合管理费。或者还可套用安装定额的“B8-77,承插塑料雨水管”子目。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