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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工程”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2007-11-19 10:09:15      点击次数:

关于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工程”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七年  第13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工程” 标底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工程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主厂房为钢结构、局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该标底由造价员孙玉斌、郎军琼、张敏、温汉平、王逸群编制,造价工程师李军、甘正庆、叶嵘审核,编制于二00七年二月。经审查,该标底的编制存在如下问题:

1、咨询合同不够规范,该工程签订的是监理总合同,造价咨询的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的规定。

2、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定额使用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现行配套取费定额,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373号文的规定2001年的江苏省定额已于2004年4月1日停止执行,2004年4月1日以后应执行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3、土建工程的审核人员甘正庆没有盖执业专用章而盖有执业专用章的李军却没有签字,不符合编审人员均需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的规定。

4、编制说明中定额名称不准确,不是《江苏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应是《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

5、土建工程中缺少挖掘机的进退场费。(咨询企业的答复是业主要求定价。)

6、主厂房车间土建工程中挖掘机的挖土量是1494.2m3,自卸汽车运土量是422.4m3,可以看出这两个子目数量不一致,所以挖掘机挖土可以分为“1-46不装车”和“1-47装车”两部分。

7、主厂房车间土建工程中“100mm厚平板”子目应套用“5-28 80mm厚平板”子目再加“5-32  平板每增减10mm”,不应套用“5-30 120mm厚平板”子目再减“5-32  平板每增减10mm”,因为这两个子目的模板单价不同。

8、该工程资料的归档较全面,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归档资料中包括标底、招标文件及合同,但缺少计算底稿。

9、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的规定,此项目应按工程造价的1.9‰(另加钢筋抽样分析12元/吨)收取咨询服务费,该工程合同订立以2万元计取咨询服务费。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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