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工业大学3#教学楼土建装饰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编制情况审查结论的通告
二○○六年 第11号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我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安徽工业大学3#教学楼土建装饰工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进行了编制情况审查。安徽工业大学3#教学楼土建装饰工程位于马鞍山市湖东路中段安徽工业大学校本部内,总建筑面积为15301.51 m2,共分四个区及室外工程,均为框架结构。施工图纸由安徽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该工程于2001年10月25日上午在马鞍山市建管处交易中心公开开标,2001年11月8日确定该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2001年12月6日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将该工程的土建、装饰部分转包给上海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于2003年夏竣工。双方就该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委托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该工程造价的鉴定。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由王小忠、潘冬编制,编制于二00六年一月。经审查,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总的编制情况审查意见如下:
1、该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鉴定依据及鉴定方法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有关规定。
2、该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及鉴定文件的格式符合安徽省相关定额的有关规定。
3、从该工程的存档资料中可反映出该司法鉴定的鉴定过程较严谨。
4、该工程存档资料很全面,包括马鞍山中级法院的委托函、司法鉴定报告、招标文件、答疑、标底、施工合同、决算书、签证单、计算底稿等。
虽然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总的编制情况符合有关规定,但仍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 鉴定报告书中缺少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印章并且缺少审核人员,不清楚鉴定人王小忠或潘冬是否有注册造价师的资质。(咨询企业的答复是正式报告已另行装订成册,均盖有王小忠、潘冬二位造价师印章和单位印章)
(2) 鉴定报告书签证部分中第103、113、132、167、169、199项“计时工”子目单价为“26.76元/工日”,是根据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规定:“点工单价22.3元/工日,综合管理费按20%计取”计算得到的,但该综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税金,不应再重复计取税金。
(3) 鉴定报告书签证部分中“土、石方外运”子目,根据该工程招标文件答疑中“土、石方挖、运的价格按18元/ m3包干(含税费和市内应交费用)”,不应再重复计取税金。
(4) 鉴定报告书签证部分套用的定额较多,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以及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这几个定额的取费方式及费率均不同,应分开计算,不应按同一个费率取费。(咨询企业的答复是本鉴定只针对工程成本,不同取费对造价影响不大)
(5) 该工程安徽工业大学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为10307006元,但在该工程的鉴定报告书中似乎撇开了该合同价,而是将结构、建筑、装饰部分全部重新计算。(咨询企业的答复是根据委托要求,只考虑招标过程的有效性,仅计算实际成本)
(6) 该工程附有马鞍山中级法院的委托函,但无咨询合同,故对该工程的收费情况不清楚。(咨询企业的答复是委托单位只出具委托函,费用另行计取)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