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切实解决工程拖欠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处制定了《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竣工结算 管理办法 通知
报送:省建设厅、省造价总站、市人大城建工委、市建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当涂县建委
抄送:处各科室、站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及时办理,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按规定格式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
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明确答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负责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立即组织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对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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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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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 |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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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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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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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