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政策文件>正文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6-7 10:44:08      点击次数:
 
建管造〔2007〕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切实解决工程拖欠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处制定了《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竣工结算 管理办法 通知
报送:省建设厅、省造价总站、市人大城建工委、市建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当涂县建委
抄送:处各科室、站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及时办理,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按规定格式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
    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明确答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负责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立即组织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对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核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
起60天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主办:马鞍山市造价站   备案序号: 皖ICP备05005987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五楼 
Copyright 1998-2007. 电话:2324319 
Email:
maszjz@maszj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