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资〔200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1、注册的受理范围,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应严格按照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执行。
2、注册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在满足《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初始注册者应提供造价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以及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成果文件两项。
(2)延续注册者:提供前一个注册期内具有本人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工程造价业务报告或成果文件四项。
二、注册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造价员原件、复印件或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以及工作成果;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上1张,另附1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程造价业务报告或成果文件;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人属省直单位的,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资质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