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马造[2008]7号
关于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相关规定列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
为了便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对国家、省、市工程竣工结算有关规定的了解,促进工程竣工结算的及时办理,我站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现要求各施工单位将整理出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相关规定”列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相关规定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抄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管处
附件: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相关规定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建管造[2007]39号)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明确答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立即组织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对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核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60天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时间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在审核过程中应做好双方核对时间纪录;出具的成果文件必须完整。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建设单位或被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共识后一次性审结。禁止多次委托审核。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故意拖延,造成结算无法审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故意拖延,造成结算无法审结的,施工单位可以以拖欠工程款理由向有关部门诉权;建设单位必须以合同价款120%预结。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故意拖欠,造成结算延时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给予公示。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虚报的工程价款,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第1327次会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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