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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2007-11-15 17:02:17      点击次数:
 

造资〔2007〕28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制止少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无序变更,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的规定,现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凡取得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限内,甲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不得少于10人,乙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不得少于6人。
    二、对于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当其造价工程师转出变更后,企业中的造价师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人数时,视为整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律在“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满,仍不能满足条件的,按规定撤销其资质。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转所变更按照省造价总站造资〔2006〕25号文件执行。
    四、整改企业上“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时间从12月1 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工程师转所变更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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